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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国寿一支公司被罚2万元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休闲   来源:热点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7月26日消息,据中国银保监会巴音郭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因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被处以罚款2万元。具体行为如下: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孔雀路营销服务部保险许可证

7月26日消息,因未业场据中国银保监会巴音郭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因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准擅自变被处以罚款2万元。更营公司

具体行为如下: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孔雀路营销服务部保险许可证上的所国寿支机构住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某路”。2022年2月15日,被罚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工作人员现场查勘发现该地址已停止营业,因未业场同时发现尉犁县某路建筑一楼营业厅内悬挂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孔雀路营销服务部工商营业执照。经批经查,准擅自变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作为孔雀路营销服务部上级管理部门,更营公司与孔雀路营销服务部同址办公,所国寿支在变更营业场所时,被罚将孔雀路营销服务部作为下属部门一同搬迁。因未业场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孔雀路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更事宜未经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批准。经批

此外,准擅自变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经理的夏晶菁,因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相关原文如下: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巴音郭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巴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当 事 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晶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孔雀路营销服务部保险许可证上的机构住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某路”。2022年2月15日,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工作人员现场查勘发现该地址已停止营业,同时发现尉犁县某路建筑一楼营业厅内悬挂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孔雀路营销服务部工商营业执照。经查,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作为孔雀路营销服务部上级管理部门,与孔雀路营销服务部同址办公,在变更营业场所时,将孔雀路营销服务部作为下属部门一同搬迁。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孔雀路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更事宜未经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批准。

上述事实有现场查勘记录、照片、询问笔录、有关内部制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孔雀路营销服务部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

2022年7月19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巴音郭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

巴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

当事人:夏晶菁

职 务: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夏晶菁时任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经理,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孔雀路营销服务部保险许可证上的机构住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某路”。2022年2月15日,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工作人员现场查勘发现该地址已停止营业,同时发现尉犁县某路建筑一楼营业厅内悬挂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孔雀路营销服务部工商营业执照。经查,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作为孔雀路营销服务部上级管理部门,与孔雀路营销服务部同址办公,在变更营业场所时,将孔雀路营销服务部作为下属部门一同搬迁。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孔雀路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更事宜未经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批准。

上述事实有现场查勘记录、照片、询问笔录、有关内部制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中国人寿尉犁县支公司孔雀路营销服务部未经批准变更营业产所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夏晶菁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巴音郭楞银保监分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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