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便法院
邓某称,面过2022年10月13日,期天其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商店购买了一盒方便面和红枣,被索方便面价格5元、赔元判红枣价格5元,便法院其通过支付宝支付了款项共10元。面过后发现该方便面保质期至2022年10月12日。期天邓某于是被索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和举报。
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赔元判相关答复显示,2022年10月18日,便法院根据举报线索,面过执法人员在荔湾区某店的期天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XXX猪骨浓汤风味油炸方便面”6盒(生产日期为2022.04.13,被索保质期至2022.10.12),赔元判“XX卤肉面卤香牛肉面油炸方便面”2盒(生产日期为2022.03.30,保质期六个月)已过保质期。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询问调查,确认上述两款产品进销存情况及履行食品安全义务情况。
之后,邓某将店铺诉至法院,索赔1000元。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邓某与某商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转账凭证、商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凭,依法成立有效。本案中,某商店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由此可知,该法规定的赔偿并非只为了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还是出于规范销售者行为的目的,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邓某主张赔偿1000元的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某商店称邓某不是正常消费者的答辩意见,并未提供相关依据,故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于是判决,某商店向原告邓某赔偿1000元。该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